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名称 |
统发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发放 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全年应发数填报说明 |
备注 | ||
全称 |
简称 |
全称 |
简称 | |||||
1 |
中共贵州 省委组织部 |
组织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部报酬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应发数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填报。 |
到人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村干部绩效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在任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以及其他由财政统发固定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应发数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填报。 |
到人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任补贴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正常离任村干部需符合黔组发〔2017〕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发数按本地区保障水平据实填报。 |
到人 | ||
4 |
贵州省 教育厅 |
教育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教育资助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省内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为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省外学校就读学生应发数为扶贫专项助学金和免(补助)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资金。 |
到人 |
5 |
贵州省 民政厅 |
民政 |
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年初各地以2023年发放数填列,待2024年下半年再根据当年发放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到户 |
6 |
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户 | |||
7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 供养基本生活费 |
特困生活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户 | |||
8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保障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0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 老职工救济费 |
精简救济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儿童补贴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2 |
孤儿助学金 |
孤儿助学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到人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百岁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到人 | |||
14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照料护理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分散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2.失能1570元、半失能785元、全自理314元。 |
到人 | ||
15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社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脱贫资助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各地根据实际,结合申报2023-2024学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情况填报。 |
到人 |
16 |
贵州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建 |
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 |
危改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采取农户自建方式的通过“一卡通”拨付;采取政府统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到户 |
17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月或季度末 |
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发放户数 执行。 |
到户 | ||
18 |
贵州省 水利厅 |
水利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库管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核算 |
到人 |
19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补贴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 6个月内 |
结合当年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数,并严格扣减“四类”不予补贴情形后填报。 |
到户 |
20 |
农业机械购置 与应用补贴 |
购机补贴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应发数仅填报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购机者的补贴资金。年初预测,年底适时根据购机者申请情况调整。 |
到人 | ||
21 |
农村厕所革命 奖补资金 |
改厕奖补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按地方政府确定的当年建设补助农户数确定。 |
到户 | ||
2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补贴 |
常规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按照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数发放。 |
到户 | ||
23 |
油菜种植补贴 |
油菜种植补贴 |
常规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按照当年中央资金下达数发放。 |
到户 | ||
24 |
贵州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奖励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按照“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奖励扶助子模块”当年应发对象数金额标准来填报。
|
到人 |
25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特别扶助金 |
特殊扶助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26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农村节育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27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 |
城乡参保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28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补贴 |
城乡养老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29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金 |
城镇奖扶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30 |
贵州省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健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特别扶助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按照“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奖励扶助子模块”当年应发对象数金额标准来填报。 |
到人 |
31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一次性抚慰金 |
抚慰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户 | |||
32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保健费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33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养老院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到人 | |||
3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监护补助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每季度按当地帮扶小组确定的监护人数发放。 |
到人 | ||
35 |
贵州省 退役军人 事务厅 |
退役 军人 |
优抚对象抚恤 补助资金 |
抚恤补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每月按照优抚对象人数及相应标准发放。 |
到人 |
36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慰问费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春节和八一期间按照优抚对象人数发放。 |
到人 | ||
37 |
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经费 |
医疗保障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按照优抚对象申报手工报销的金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二次报销的金额。 |
到人 | ||
38 |
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
军人临时物价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依据文件执行黔东南发改价监﹝2022﹞116号)文件。 |
到人 | ||
39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
困难帮扶援助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 |
根据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
到户 | ||
40 |
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 |
军人参合参保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根据每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标准执行。 |
到人 | ||
41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补助 |
受奖补助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根据立功的等次及所在军区的级别确定发放标准。 |
到人 | ||
42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经济补助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3600元/年 |
到人 | ||
43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应急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灾害救助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无固定应发数,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到人/到户 |
44 |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
乡村 振兴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项目补助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根据到县财政衔接资金及符合条件补助人数自行确定。 |
到户 |
45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培训补助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到人 | |||
46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贴息补助 |
小额信贷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到户 | |||
47 |
“雨露计划”助学 补助 |
雨露计划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到户 | |||
48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跨省务工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到人 | |||
49 |
贵州省生态移民局 |
移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后扶直补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根据各地应发直补人数及补助标准确定。 |
到户 |
50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素质提升 |
按申请发放 |
补贴资金应在到县后1个月内兑付完成。 |
根据各地补贴对象申报及核准数额确定。 |
到人 | ||
51 |
贵州省 林业局 |
林业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补助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1.2020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第三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400元/亩。2.2024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100元/亩(涉及2015-2019年度计划任务)。 |
到户 |
52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 保护补偿 |
生态补偿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地方级公益林全年应发数根据补助面积及补助标准确定,补偿资金由省、市、县按照4:3:3分级负担。 |
到户 | ||
53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生态护林员全年应发数根据区(县)生态护林员人数和年度补助标准确定。 |
到人 | ||
54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天然管护 |
按合同约定 |
2024年12月底前 |
根据到区(县)天然林管护补助金额填报。 |
到人 | ||
55 |
造林抚育补助项目 |
造林抚育补助 |
按合同约定 |
2024年12月底前 |
根据补助面积及补助标准确定,再根据当年发放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
到人 | ||
56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贵州省委员会 |
团委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志愿补贴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志愿者每人每月2200元,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0-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生活补贴1519元,交通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划拨(各县项目办应根据志愿者服务地距离家庭住址的里程数制定合理公平的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地实施),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志愿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 |
到人 |
57 |
贵州省 残疾人 联合会 |
残联 |
“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阳光助学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以上一年实际录取人数核发(2000元/人) |
到人 |
58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以系统数据核发(260元/人) |
到人 | ||
59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专职委员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以各地申报数据核发(一类地区1000元/人、二类地区1400元/人) |
到人 | ||
60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评残补贴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以各地申报数据核发(150元/人) |
到人 |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月保健费”家庭的确认条件: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每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20元,直至小孩年满14周岁。
2、“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每人每年领取奖励金300元直到进入农村奖励扶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20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注: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简称为“参保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参保家庭,每人每年补助参保金40元[子女只补助16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简称为“养老金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家庭,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养老金78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4、“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简称为“合医”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入住敬老院”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每人每年领取3000元。
6、“城镇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20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城镇居民必须进入城镇低保的家庭;必须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城镇奖扶对象不含二女户家庭。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含干部职工)
子女死亡家庭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12720元;子女伤残家庭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552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2、“节育并发症”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只要受术对象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政策外对象都可以纳入)
一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6240元;二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4680元;三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3120元。
3、“一次性抚慰金”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一次性抚慰金(含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的(该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子女伤残的三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四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高考加分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2、“中考加分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
3、“高考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子女只要参加全国统考的,户籍是我们榕江县的,被专科以上学校(院)录取的都可以纳入奖励)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1. 惠民政策名称:城乡低保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的困难群众家庭。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农村低保在年度核查期间召开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一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二榜公示。
资助或补助标准:城乡低保保障金额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白金梅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2.惠民政策名称:特困供养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具有本州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黔东南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第九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村民主评议(在年度核查期间召开民主评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一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二榜公示。
资助或补助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余艳妮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3.惠民政策名称: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资助或补助标准: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准,给子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子3000-6000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子6000-10000元—次性基本生活救助。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子4-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子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子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子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子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余艳妮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4.惠民政策名称: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办理流程: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录入临时救助系统→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资助或补助标准: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300-15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联系人:余艳妮
联系电话:0855-6620585
惠民政策名称: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补助对象及范围: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退捕渔民、刑释、戒毒康复等人员等。
办理流程:由劳动者自主报名参加培训,并按要求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出勤率达到相关标准;培训结束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统一按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补助标准: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一类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二类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三类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00元;GYB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300元,SYB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1400元,包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急需紧缺工种类、一类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300元补贴,二类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70元;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50元。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监测对象劳动力、低收入劳动力参加培训生活补助每人每天40元。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县就业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1.惠民政策名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范围:全县所有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申请提供材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保卡复印件。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①补贴对象自主购机,获取发票→②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③是否受理申请→④县级农机部门录入信息→⑤打印告知书→⑥打包,申请结算→⑦报县财政结算资金→⑧信用社兑付补贴。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测算并发布的各机具品目和档次的补贴额进行定额补贴。
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农业农村局 榕江县农业机械推广服务中心。
2.惠民政策名称: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
办理时间范围:一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全县种粮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植户。
办理流程:由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各村委组织投保登记→村委核实公示5天无误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示7天后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上报名册抽查30%,确定无误后再汇总→报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理赔处理程序:发生灾情后→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报案→ 陪同保险公司人员(或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进行灾情查勘并拍照 → 准备索赔相关材料 → 进行理赔公示 → 由经保险办机构通过”政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资助或补助标准: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补贴总保费的85%,农户自交总保费15%。其中水稻不需交钱、玉米每亩补贴25.5元,农户自交4.5元;油菜、马铃薯每亩补贴17元,农户自交3元;甘蔗每亩补贴21.25元,农户自交3.75元;小麦每亩补贴10.2元,农户自交1.8元。(其中“三类户”农户自交部分保费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县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中心。
3.惠民政策名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养殖业)。
办理时间范围:能繁母猪一年、育肥猪半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全县养殖农户及农民养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养殖户。
办理流程:由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及各村委组织投保登记→村委核实公示5天无误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示7天后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上报名册抽查30%,确定无误后再汇总→报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理赔处理程序:发生灾情后→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报案→ 陪同保险公司人员(或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进行灾情查勘并拍照 → 准备索赔相关材料 → 进行理赔公示 → 由经保险办机构通过”政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资助或补助标准:政府补贴总保费的85%,农户自交总保费15%。即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1元,农户自交9元;育肥猪每头补贴25.5元,农户自交4.5元。(其中“三类户”农户自交部分保费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县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中心。
4.惠民政策名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政策。
办理时间范围:办理时间一年,其中家禽和蔬菜办理时间为半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全县范围内从事百香果、茶叶、中药材、油茶、山羊、肉牛、林蜂、生态家禽和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规模种(养)殖户。
办理流程:由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投保登记→村委核实公示5天无误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再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按上报名册进行抽查,确定无误后再汇总→报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理赔处理程序:某约定批次农产品平均价格低于合同约定预期价格时→投保农户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并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将赔款达到投保人制定账户。
资助或补助标准:政府补贴总保费的70%,农户自交总保费20%。(其中“三类户”农户自交部分保费由县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县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中心。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榕江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榕江籍现役军人牺牲后被部队追为革命烈士的,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抚恤、补助外,另一次性补助20000元;因公牺牲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病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四条 奖励办法
县民政局收到榕江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来的荣誉称号公文、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后,进行登记造册,行文将奖励金和相关文书发给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奖励、补助依据
榕江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公文、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因公牺牲、病故的,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发来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解决列入财政预算开支。
第七条 在部队的非军籍人员被部队追认为革命烈士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县级民政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1.服务对象及范围:
工业类企业改、扩建,技术改造升级等项目。
2.办理流程:
①企业向县工信商务局,提出项目技改扶持申请,并提供企业要件、审计报告、项目基本情况等材料;
②工信商务局审核通过后,提交黔东南州工信局;
③州工信局审核通过后,提交省工信厅;
④省工信厅审核通过,提交省规划投资处理审核;
⑤省规划投资处审核通过,提交省财政厅;
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拨款到地方财政部门;
⑦县市工信商务局办理拨款手续,将款项拨付到企业。
3.补助标准:
扶持资金或贷款贴息,最高为项目总资金的15%。
4.单位联系人:吴洪魁 联系电话:18908551753
1、大病专项救治。大病专项救治是指患者患有黔东南医保发(2019)61号文件规定25种重大疾病并到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在规定临床路径和定额范围内按省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80%。
2、先诊疗后付费。已脱贫人口县域内住院无需缴纳押金,出示身份证登记即可入院,办理出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1.惠民政策名称:《榕江县申请租赁补贴的办理程序》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榕江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办理流程: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申请书,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公示7天)→报乡镇政府或服务中心(公示7天)→报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公示7天)→补贴打入申请人提供的卡号账上。
资助或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元/平方米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办
2.惠民政策名称:《榕江县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榕江县城镇低收入家庭
办理流程: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填写申请书,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公示7天)→报乡镇政府或服务中心(公示7天)→报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公示7天)→县住房保障办组织公证处、电视台进行房源的分配摇号→摇中,家庭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
资助或补助标准:公租房60平方米/套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套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办
榕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寡老人、智障老人、精神病人、重残、重大疾病、五保户、孤儿等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申请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榕江县户籍;
(二)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榕江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五)没有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没有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和商铺;
(六)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无榕江县户籍),在公租房所在地稳定就业达到三年以上(含)(以居住证办理时间为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认定的住房。
申请人应当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与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审核及公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新就业无房职工可单独申请,且不受收入线标准和榕江县户籍限制。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初审、公示,然后报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或福利性分房的家庭;
(二)三年内违法犯罪的;
(三)三年内违章搭建,扰乱房屋建设秩序的;
(四)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乡镇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在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除教师公租房、计生公租房、卫生公租房分别由县教育局、县计生局、县卫生局管理外,其余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负责收缴租金、日常管理和后期维护。
面 向教师建设的教师公租房,由县教育局统筹管理,优先保障土地所属学校的教师居住,学校对教师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权由县教育局授权,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资中 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金专户。土地所属学校教师住不完的,经县教育局和管理学校同意,可安排当地其他学校教师居住,但需服从学校管理,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 资中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金专户。
计 生公租房优先保障当地计生干部职工,由县计生局统筹管理,当地计生站分配和管理权由县计生局授权,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金专户。当地 计生站工作人员住不完的,经县计生局和当地计生站同意,可安排当地卫生干部职工居住,但需服从计生部门的管理,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 金专户。
卫 生公租房优先保障当地卫生干部职工,由县卫生局统筹管理,当地卫生院分配和管理权由县卫生局授权,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金专户。当地 卫生工作人员住不完的,经县卫生局和当地卫生院同意,可安排当地计生干部职工居住,但需服从卫生院的管理,租金从租住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入县财政资金专 户。
榕江县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保障标准及方式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平方米。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差额保障,根据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标准面积的差额及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月补贴金额=(家庭总人口×保障面积标准-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申请条件与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智障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或相关社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符合申请人意愿。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榕江县户籍;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榕江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五)没有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
(六)没有购买二手房、商品房和商铺。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房租赁补贴请表;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户籍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申请意愿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经社区核实确认的租房协议;
(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审核程序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与相关社区(或村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审核及公示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齐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七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经审核或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时,发现材料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商铺、车辆等情况。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三年内违法犯罪的;
(三)三年内违章搭建,扰乱房屋建设秩序的;
(四)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审核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论建筑结构,计算住房面积。
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木棚、临时板房、集体宿舍、危房以及借住、寄住、租住私人或单位房屋的(除公房外),视为无房户。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认定的住房。
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一)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1.内容
(1)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2)补贴范围: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3)我省补贴标准: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具体经营范围和线路进行分类:
A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一端为县城所在地或进入县城城关镇范围内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线路起讫点两端均不在县城或在乡镇(村)从事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车辆;
B类农客补贴标准高于A类农客补贴标准。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的客车数、座位数、实际运营天数,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二)危桥改造工程。
1.内容
对全州县道、乡道、村道上的四、五类危桥进行新建或改造,补助标准:需新建的补助2600元/平方米,需加固的补助1300元/平方米。
2.申请审批程序
(1)要在每年底数据库更新时,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将其列入危桥改造数据库,并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2)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三)渡改桥工程。
1.内容
对列入规划的渡口进行提升等级新建桥梁,补助标准:12000-13000元/延米。
2.申请审批程序
(1)对列入“十二五”规划的渡改桥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或县市海事处上报州航务处;
(2)由州航务处上报州交通运输局;
(3)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航务局审批。
(四)通村油(水泥)路工程。
1.内容
对列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的通村公路改造为沥青路或水泥路,改善农村群众出行环境,补助标准:50万元/公里。
2.申请审批程序
(1)对列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的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州交通运输局;(2)由州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公路局审批。
(五)城市客运燃油补贴惠民政策。
1.内容
政策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补贴范围: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我省补贴标准:根据在补贴范围内我省城市客运车辆的车辆型号分类:
(1)双层公交汽车10-12米;
(2)大型公共汽车12米及以上;
(31)大型公共汽车10-12米;
(4)中型公共汽车8.5-10米;
(5)中型公共汽车7-8.5米;
(6)小型公共汽车5.5-7米;
(7)微型公交汽车5.5米以下;
(8)出租汽车。
2.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确定中央油补资金到位后,通知交通部门统计补贴范围内投入运营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辆数、实际运营天数及燃油消耗量,根据统计指标分配各地资金。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六)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
1.内容
(1)从事农村水路客运,且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普通客运船舶;
(2)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农村机动渡运船舶;
(3)普通客船兼营农村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的,仅按比例补助其从事农旅客运输的部分用油量。
(具体补贴标准由上级财政部门确定。)
2.申请审批程序
补贴资金到位后,根据统计补贴范围内船舶的客位、补助功率及燃油消耗量指标分配补贴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公示程序无异议后兑付经营者补贴资金。
(七)乡镇渡口码头建设
1.内容
对列入规划的乡镇渡口码头,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水路出行条件,资金补助为5-15万/道。(包括渡船)
2.申请审批程序
由地方乡镇报请县政府审批,县交通局报州航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
(八)渡改桥建设。
1.内容
对列入规划的渡桥改项目,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跨河生产、生活条件,资金补助为20-100万/座。
2.申请审批程序
先由县发改委审批,县交通局报州航务管理处汇总后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
(九)乡镇便民码头。
1.内容
对列入规划的乡镇便民码头项目,按规划实施意见进行实施,改善群众水路运输集散条件,按投资规模的50%每座进行资金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申请审批程序
由县交通运输局按要求统一报送拟建便民码头的相关信息至州航务管理处,州航务管理处报送省航务管理局规划科进行统筹规划。实施意见下达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相关设计图纸、预算文件报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由州航务管理处报请省航务管理局申请配套资金。
医疗救助只针对黔府办发〔2022〕19号文件中相关部门认定的四类人群。即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 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以及黔东南医保发(2019)61号文件规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尿道下裂患者4类患者。以上人群及患者确定后可向所在乡镇、社区、街道办提出申请医疗救助,并填写《榕江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出院结算单、患者身份证(户口)复印件、收款账号复印件。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兑现待遇。
(一)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
(1)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
(2)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3)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4)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2.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3.救助标准及形式:
(1)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贵州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 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继续享受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住院及门诊慢特病救助。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 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教助保障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保防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统称三目录)规定;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颛为每人5万元。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教助共用年度教助限额。
(二)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内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动态管理。一类、二类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并扩大范围到三类人员及困难职工。已认定身份的救助对象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可到县级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 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进行对象认定,个人可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12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救助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并根据其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等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确认相应救助待遇。
(一)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在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为补贴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其中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其协议约定执行。
2.补贴标准:补贴发放标准为44.58元/亩。
3.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4.补贴方式:统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切块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集中统一发放到户。
一、津贴发放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对象及范围。具有榕江县常住户籍的 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健在的城乡老年人(离退休干部职工不再享受高龄津贴),均可申请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1.80-89 周岁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
2.90-99 周岁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
3.100 周岁及以上(含 100 周岁),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凡达到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供审核)及三份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一折通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榕江县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和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被委托人应同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核)和复印件三份。
(二)审核
1.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老年人高龄津贴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等基本情况),审查时限为 3 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后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
2.村级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3.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居)报送的材料要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对有差错或疑异的予以退回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老龄办审批。
4.县老龄办对乡(镇)报送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作出政策解释和说明;对弄虚作假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乡(镇)、村(居)均要建立辖区 60 岁以上老年人档案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并实行准确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全县 60 周岁以上老人统计数据精确,为次年 80 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财政预算提供科学依据。
(三)审批
县老龄办在接到乡(镇)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享受老年人高龄津贴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审批未通过的人员,应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有关乡(镇)转达其村组、本人或亲属,并告知未获批理由。县老龄办在审核审批期间,认为申请人条件有疑异的,可持有效证明,与公安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查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弄虚作假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发放
1.县老龄办按月将审批后的 80 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人员名单报送县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
2.县财政局根据县老龄办提供的名单,经审核后将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县民政局(老龄办)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专户,由民政局(老龄办)将资金划拨至乡(镇),由乡(镇)组织发放。
3.老年人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发放,确保每月结束前或次月初及时兑现。
4.新增人员自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列入发放名册。
5.享受 80 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人员去世的,其补贴发放至去世的当月。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每月 20 日前,将本辖区核实后继续享受、新增或死亡的花名册,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老龄办作为县级财政次月发放的依据,如出现漏报、谎报、瞒报等现象,导致去世老人仍然享受高龄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涉嫌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变更和终止
(一)89 岁老人在年满 90 周岁前一个月或 99 岁老人在年满 100 周岁前一个月,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向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发放津贴变更申请,村(居)民委员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及时上报县老龄办审批。
(二)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在每月 20 日前将继续享受、新增、死亡或迁出等名册签字盖章后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三)享受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的情况,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也可在自行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在每月 20 日前将继续享受、新增、死亡或迁出等名册签字盖章后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四)享受补贴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时已满 6 个月的,相关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调查核实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从批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享受对象联系渠道和兑现方式有变动的,要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供变动信息资料,以便及时有效兑现高龄津贴。如因享受对象或其家属不及时主动对接导致高龄津贴发放不及时、未到位,出现差错的,由享受对象及其家属自行承担。
一、榕江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具有榕江县户籍;
(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200元/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
(五)没有享受过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没有购买商品房、二手房。
二、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或福利性分房的家庭;
(二)三年内违法犯罪的;
(三)三年内违章搭建,扰乱房屋建设秩序的;
(四)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超出保障条件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提供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提交相关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教学车辆技术条件和车型及数量证明、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各类设施及设备清单、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及职称证明。
四、榕江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条件
1、取得黔东南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本县户籍或者取得本县有效居住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到榕江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注册驾驶员应当为车辆所有人本人,由车辆所有人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五、在本县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2、本县注册登记为5座及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辆,配置参数(车辆轴距、发动机排量、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等)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车配置参数;3、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4、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5、按照行业规定配置,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实时监控摄像(不少于30日的存储容量)和应急报警装置;6、车辆营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7、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根据省级文件精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匹配到位。
二、征缴时间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 2024年2月29日,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年标准 380元/人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年标准1020元/人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年标准 380 元/人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以上两类群体享受90天动态参保政策,按年标准380元/人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分类明确特殊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集中征缴期内,在册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9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114元/人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8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县税务局要及时将我县定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上报省税务局进行系统设置。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参保缴费渠道
延续往年做法,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 2024 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渠道缴纳。
2.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二)掌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3.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医疗服务”,选择“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月保健费”家庭的确认条件:农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每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20元,直至小孩年满14周岁。
2、“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每人每年领取奖励金300元直到进入农村奖励扶助。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20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注: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简称为“参保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参保家庭,每人每年补助参保金40元[子女只补助16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简称为“养老金补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农村计生“两户”和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家庭,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养老金78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4、“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简称为“合医”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入住敬老院”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每人每年领取3000元。
6、“城镇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扶助金120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城镇居民必须进入城镇低保的家庭;必须办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城镇奖扶对象不含二女户家庭。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含干部职工)
子女死亡家庭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12720元;子女伤残家庭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5520元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2、“节育并发症”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只要受术对象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政策外对象都可以纳入)
一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6240元;二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4680元;三级手术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救助金3120元。
3、“一次性抚慰金”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一次性抚慰金(含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的(该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子女伤残的三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四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高考加分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2、“中考加分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5分的照顾。
3、“高考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子女只要参加全国统考的,户籍是我们榕江县的,被专科以上学校(院)录取的都可以纳入奖励)
解释部门:榕江县人口与家庭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55-3920318
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与本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在我县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奖励龙头、骨干企业5万元。
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等)、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以我县评估认定数据为准。
在本县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2018年起,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给予1亿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500强,给予5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500 强,给予2000万元奖励。
在本县投资并经省认定为首次入黔500强企业, 投资除基础设施建设、地产开发、能源开发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支持的基础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社会资本投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在《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其他农特产品在流通环节适用11%增值税税率。
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项目扶持,社会资本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土地(指耕地)流转财政奖补:
(一)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土地规模须在600亩以上;
2、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
3、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出让方兑现过一次以上;
5、在实施扶贫产业项目开发时,根据经营规模,按照实施面积每20亩帮扶一户贫困户脱贫的比例,带动贫困户年度脱贫。
(二)财政奖补标准:凡土地流转面积在600亩(含600亩)至1000亩(含1000亩)的,按4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流转面积在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上的,按5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五年。
农业基础设施奖补:
1、按我县农业产业规划修建钢架标准大棚达400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元/㎡一次性补贴;修建智能化连栋玻璃景观温室、生态餐饮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一次性补贴。
2、按我县农业产业规划及设计标准建设喷灌设施达500亩以上的,按500元/亩一次性补贴。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修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饲养种畜200头以上(种禽1000羽以上)或商品畜1000头以上(商品禽10000羽以上),每年带动贫困户10户以上脱贫的,对其所修建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其实际投资圈舍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产业带动大、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广、市场前景好对脱贫攻坚有巨大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扶持。
对投资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对引进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在本县落户的企业,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科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补助。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三是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升格为国家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机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5万元补助。四是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省补助标准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五是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 型领军企业,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六是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在省、州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的补助。七是对落户本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省补助标准的10%予以补助。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助5万元。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榕江县统计的企业在主板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除享受省、州优惠政策外,另给予300 万元补助;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75万元补助。
从2018年开始,对新引进的国家、省、州鼓励类项目企业实行工业纳税奖励。上年度实现税收额(按实际入库计算)达到10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以奖代补的形式,按税收本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为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收取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 额,由县财政按担保服务费的50%补偿担保机构。
在国有企业资金池下加中小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和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进出口企业货款资金管理平台,帮助生产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转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助进出口企业缩短结算周期。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供水、供电、道路、通讯设施建设安装到道路规划红线处。
(二)达产后(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5万元/㎡/年,税收不低于0.05万元/㎡/年,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装修补贴: 普通厂房2OO元/㎡(仓库除外)。
2、物流补贴: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产生的物流费用(以正式的货物运输发票为凭)总额的按3%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一次。
(三)达产后(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企业,需技改和增加新设备的,优先支持申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四)企业享受的装修补贴、物流补贴等总额不超过企业同期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总额。
十六、独立建厂工业项目,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提供工业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二)达产后工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厂房建设补贴100元/㎡。
2、物流补贴: 根据项目生产实际产生的物流费用(以正式的货物运输发票为凭)总额的按3%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季度一次。
十七、凡在本县投资企业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保姆式代办服务,但投资方须及时、真实提供代办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需要的材料,若相应事项必须由投资方自身亲自办理的应由投资方自行办理。
十八、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属县内办理的手续,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确保在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
十九、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投资项目纳入省、州重点项目调度管理的, 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工作方式跟踪推进服务。
1.教育惠民政策名称:学前幼儿资助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1个月内申请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学前幼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指标有限,经学校(幼儿园)评选推荐资助。
办理流程:根据国家和省级下达的资助资金,县教科局通过各学校(幼儿园)上报每学期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数据,按比例下达指标到各学校(幼儿园),各学校(幼儿园)根据资助指标评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银行账号。
资助或补助标准:500-800元/生/年,我县实施500元/生/年。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2.教育惠民政策名称:学期幼儿营养改善计划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农村学前幼儿全覆盖。在集中连片特困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对象。
办理流程:不需要申请。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上报在校(园)儿童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供餐。
资助或补助标准:3元/生·天,600元/生/年(学生补1元/生·天,100元/生/年)。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王昌敏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3595537263
3.教育惠民政策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我县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不需要申请。我县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报名全免。
资助或补助标准: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财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永耀
联系电话:08556626836或13885517695
4.教育惠民政策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免书费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我县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不需要申请。我县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报名全免。
资助或补助标准:每学期按照国家规定教材核算全免。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基础教育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光恒
联系电话:08556625751或13885580115
5.教育惠民政策名称: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我县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和具备供餐条件的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
办理流程:不需要申请。学校上报在校学生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食堂供餐。
资助或补助标准: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王昌敏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3595537263
6.教育惠民政策名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按寄宿生70%比例享受,其中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学生、孤残学生、农村财政特供养学生等学生全覆盖和非寄宿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学生、孤残学生、农村财政特供养学生等四类贫困学生享受。
办理流程:下达计划→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食堂供餐及发放。
寄宿学生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非寄宿学生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王昌敏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3595537263
7.教育惠民政策名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2个月内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全覆盖。
办理流程:下达计划→学生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资助或补助标准:按照学生家庭实际困难评定,每生每年分别按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发放。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8.教育惠民政策名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2个月内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办理流程: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通过“绿色通道”给予免费入学(学校收费高于标准学生补足,学校收费低于标准,结余部分发放学生),待相关部门审核后,县财政按照标准拨付学校办公。
资助或补助标准:榕江一中1600元/生/年(800元//期),县内其它高中760元/生/年(380元/生/期)。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9.教育惠民政策名称: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2个月内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办理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资助或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1000元/生/期)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10.教育惠民政策名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2个月内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办理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开设绿色通道(免费入学)→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补助学校。
资助或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1000元/生/期)。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11.教育惠民政策名称: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办理时间范围:每学期开学初2个月内(10月30日前)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普通高中学历三年、中职(含技工)一、二年级、专科(高职)、本科,取得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完成学历内学业段享受。
办理流程:一是省内就读学生—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不提供任何证明)→学校开设绿色通道(先免收书费、住宿费)→学校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市)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核准→结果回复县级→学校发放资助资金,财政补学校免的书费、住宿费,结余书费、住宿费发放给学生。二是省外就读学生—学生填写申请表到就读学校盖章,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籍及学历→将盖章原件及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在榕江县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寄回给家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受理单位审核→公示→县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省级教育、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县级教育部门通过学生家庭涉农补贴“一卡通” 或“一折通”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其中技工类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资助或补助标准:一是普通高中及中职(技工)资助标准:19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省内就读按学期一半发放及免补,其中省外就读学生在第二年春季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发放。二是普通高校资助标准:专科(高职)45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3500元/生/年),本科483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3830元/生/年),省内就读按学期一半发放及免补,其中省外就读学生在第二年春季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发放。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12.教育惠民政策名称:高校(高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办理时间范围:每年7月份至10月份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全日制学籍普通高校(高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对确实需要的学生“应贷尽贷”。
办理流程:学生在线申请(并将申请表打印1份)→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诚信承诺书→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扫描入系统审查、→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交学生带至高校报到→高校录入合同回执信息,抵扣报名费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系统审核通过后,贷款生效。
贷款资金标准: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生·年,其中本专科最高为8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生·年。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龙安忠
联系电话:08556624006或18085522053
问1:建设项目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时,哪些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
答: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文件规定,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问2:农村居民自建房如果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需要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是否需要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答: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问3:公益林是如何划分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为切实加强森林生态保护,促进林区社会发展稳定。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进行划分的,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2021年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助标准一样,均为每亩每年补助15.75元。
问4:退耕还林实施条件有哪些,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由国土部门认定的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除外)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在农户自愿的情况下可实施退耕还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为1500元/每,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问5:生态护林员是如何选聘管理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效解决林区群众实现就地就业,从建档立卡户中未就业家族的劳动力中择优选聘,实行一年一聘,并签订护林员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及区域,进行年终考核。每年每人补助管护工资1万元,按800元/月足额发放,人均年共计9600元,余下400元作为年终考核绩效性奖补。
问6:申请林木采伐行政许可审批需提供什么材料和办理程序?
答:首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村委会签字盖章认可),并提供林权证(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要经过乡镇林业站做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材料等,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问7:申请古树名木大树移植需提供什么材料和办理程序?
答:首先由村组或个人提出书面移植申请书(经村委会签字盖章认可),并拟出移植方案,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国家二级保护古大珍稀树木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一级保护古大珍稀树木需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方可移植。
问8:怎样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答:申请人提出申请(标明申请人住址,苗木生产地点、面积、品种、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或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或合作社章程复印件,苗圃生产工具照片(1-3张),苗圃地的生产照片(3-5张),签订聘请技术员的合同及技术员的技术资格证明,非农化证明(自然资源局提供证明),及本人(公司)非农化承诺书。
问9: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严格的森林植物检疫,是为有效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并办理产地检疫证书。其检疫证办理需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检疫部门对其产品等进行检疫合格后,发给检疫证书,方可进行调运。
问10:现在榕江县辖区内能否采伐、运输、加工、利用松木及其木制品?
答:由于榕江县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县内松木禁止砍伐、运输加工、利用。如果从县外非疫区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进入榕江县内的,必须经过榕江县森林灾害防治工作站通过在线审批,并在进入榕江县境内第一时间申请复检,由县森林灾害防治工作站取样镜检,对存在携带松材线虫病的,将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未携带松材线虫病的,请应尽快使用。同时,因我县是松材线虫病疫区,凡县内的松木及其木制品一律不准向县外调运销售。
惠民政策名称:职业技能培训
办理时间范围:全年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年龄男在16-60周岁、女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刑释、戒毒康复等人员等。
办理流程:由劳动者自主报名参加培训,并按要求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出勤率达到相关标准;培训结束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统一按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资助或补助标准: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 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 110 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 120 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00元补贴;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 100 元。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生活补助每人每天40元。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县就业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1.惠民政策名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办理时间范围:每季度末月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建档立卡户和边缘易致贫户
办理流程:信用联社代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兑现贴息
资助或补助标准:享受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股
联系人:熊光元
联系电话:15761635179
2.惠民政策名称:产业振兴
办理时间范围:根据省下达资金时间确定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支持乡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含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等农村低收入人群)
办理流程:村申请→乡镇审核申报→县级审批→实施项目
资助或补助标准:以当年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农业农村局项目股
联系人:李秀峰
联系电话:18386612960
惠民政策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8元,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办理时间范围:每年1月1日-12月24日
资助或补助对象及范围:具有榕江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城镇居民。补助对象: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参保,县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的100%为其缴纳。
办理流程:<一>参保登记:参保对象提供有关材料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三份,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村(社区)经办人员初审,上报有关材料到乡镇人社中心,人社中心复审,将符合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做好审核材料系统认定,建立个人账户。<二>待遇享受: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应于当月到龄10日前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材料到乡镇(社区)人社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缴费和补助标准:缴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
补助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能按年缴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对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
申请审批程序:
1.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2.乡镇人社中心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新增符合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打印《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3.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人社中心和村(居)干员告知其原因。
5.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政策:
办理时间范围:每年1月1日-12月20日
代缴对象: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一〉参保登记: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填写《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通过户籍地所在村(居)协办员、人社中心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经办机构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贵州省社会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等信息资料。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二〉代缴:县人社局根据县民政局、县残联及县农业农村局传递的特殊群体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分发给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进行数据核实、系统身份标识和代缴,将应缴数据推送税务部门征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按代缴后金额缴费。
牵头单位及具体业务办理股室:榕江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股
(一)内容。
1.受理条件: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受理范围: 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等。
3.援助程序: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
答:在全县范围内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为补贴对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其中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其协议约定执行。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依据?
答: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面积为补贴依据。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答:补贴发放标准为44.58元/亩。
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方式。统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切块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集中统一发放到户。
二、农业保险补贴
(一)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
1.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有哪些?
答:主要补贴品种有水稻、油菜、甘蔗、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
2.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种(养)殖的农民(包括: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各个品种具体保额是多少?
答:水稻单位保额700元/亩; 甘蔗单位保额600元/亩;油菜单位保额500元/亩;马铃薯单位保额580元/亩;能繁母猪单位保额1500元/头;育肥猪单位保额800元/头。
4.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各个品种单位保费是多少?
答:水稻每亩25.2元;油菜每亩16元、马铃薯每亩16.24元、甘蔗每亩19.2元;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每头保费25.6元。
5.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省州县三级补贴总保费的85%,农户自交总保费15%。(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交部分保险全免,无需交纳保险)。
6.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②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7.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期限是多久?
答:从农作物移栽大田成活(或出苗时起),自成熟或收割时止。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一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半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8.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9.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处理程序?
答:发生灾情后,报案:农户可通过95518或委托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向95518报案→ 保险公司人员(或乡镇农业中心人员)到现场进行灾情查勘并拍照 → 收集索赔材料 →理赔材料提交保险经办机构定损→ 进行为期3天理赔公示 → 理赔款打到农户“一卡通”帐户。
(二)纳入中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
1.纳入中央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有哪些?
答:蔬菜主要补贴品种有:线椒、朝天椒、大白菜、小白菜、胡萝卜、萝卜、茄子、黄瓜、丝瓜、南瓜、露地西瓜、大棚西瓜、西红柿、豇豆、四季豆、莴笋、莲花白和食用菌等;家禽主要补贴品种有:肉鸡、蛋鸡生产环节保险。
2.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全县范围内从事蔬菜种植、家禽养殖的农户(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规模种(养)殖户)。
3.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具体保额是多少?
答:蔬菜保额1200元/亩、食用菌保额2000元/亩。
4.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单位保费是多少?
答:蔬菜种植经营主体每亩保费48元、其中“三类户”农户每亩保费38.4元;食用菌种植经营主体每亩保费80元、其中“三类户”农户每亩保费64元。
5.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蔬菜、食用菌种植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中央省州县四级补贴总保费的80%,经营主体(一般农户)自交总保费20%;其中“三类户”农户中央省州县三级补贴总保费的95%,“三类户”农户自交总保费5%;(“三类户”自交部分保险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6.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②各类病害或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
7.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1.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品种有哪些?
答:1.种植业:百香果、茶叶、中药材、油茶;2.养殖业:山羊、肉牛、林蜂。
2.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百香果、茶叶、中药材、油茶、种植和山羊、肉牛、林蜂养殖的农户(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规模种(养)殖户)。
3.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具体保额是多少?
答:百香果保额3000元/亩、茶叶保额1200元/亩、中药材结合各品种保额2000-25000元/亩、油茶保额1000元/亩(其中5年以上结果盛产期保额3000元/亩)、山羊保额1000元/只、肉牛保额5000-30000元/头、林蜂保额800元/箱(桶)。
4.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单位保费是多少?
答:百香果每亩保费135元、茶叶每亩保费48元、中药材每亩保费40-1000元、油茶每亩保费35元(其中5年以上结果盛产期保费105元)、山羊每只保费50元、肉牛每头保费150-900元、林蜂每箱保费20元。
5.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省州县三级补贴总保费的70%,农户自交总保费30%;其中“三类户”自交部分保险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6.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具体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②各类病害或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7.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①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②赔偿金额=死亡重量约定重量×每只保险金额。
(四)农产品价格保险。
1.农产品价格保险补贴品种有哪些?
答:百香果、辣椒、西瓜、西红柿、茄子和黄瓜等6个地方特色农产品。
2.农产品价格保险补贴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全县范围内从事百香果、辣椒、西瓜、西红柿、茄子和黄瓜种植(养殖)的农户(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规模种(养)殖户)。
3.农产品价格保险各品种具体保额是多少?
答:百香果保额3000元(其中黄精果4000元)、辣椒保额3000元、西瓜保额2160元(其中大棚西瓜12000元)、西红柿、茄子保额4800元、黄瓜保额4500元。
4.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单位保费是多少?
答:百香果保费120元/亩(其中黄精果保费160元/亩)、辣椒保费150元/亩、西瓜保费108元/亩(其中大棚西瓜保费480元/亩)、西红柿和茄子保费240元/亩、黄瓜保费225元/亩。
5.农产品价格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省州县三级补贴总保费的70%,农户自交总保费30%;其中“三类户”自交部分保险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6.农产品价格保险具体保险责任有哪些?
答:百香果、辣椒、西瓜、西红柿、茄子和黄瓜在保险期间内,约定出栏时间平均价格低于合同约定的预期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7.农产品价格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理赔金额=约定亩产量×(约定目标价格-集中销售期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三、农机购置补贴
1.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不同的农业机械所享受的购置补贴是不一样的,具体的享受补贴金额是由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定好的。一般补贴机具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